園境師註冊條例及專業守則
《園境師註冊條例》 第29條規範如何在香港使用 "landscape architect" (園境師), "registered landscape architect" (註冊園境師) or "R.L.A." :
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內的人無權自稱為“園境師”或“註冊園境師”,或在姓名後加上英文縮寫“R.L.A.”。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管理局可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頒令禁止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自稱為“園境師”或“註冊園境師”或使用英文縮寫“R.L.A.”。
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亦可在以下情況自稱為園境師: 他提述自己是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園境師團體或專業學會的成員的情況下自稱為園境師,而所用的稱謂並不暗示他有權用園境師的稱謂在香港園境學專業內執業。
除第(3)款另有規定或在以下情況外,任何人(包括商號或公司)均不得使用“園境師”或“註冊園境師”的稱謂或英文縮寫“R.L.A.”-
(a) 在該人經營園境專業的每個地點,該業務均在一名註冊園境師的督導下進行,而除大致上由同一個或同一批管理及實益擁有該人(如該人是商號或公司)的人所實益擁有及管理的商號或公司外,該園境師並無同時以相近身分代其他人行事;
(b) 該人進行多界別業務,但其所有關於園境的業務由一名註冊園境師全職執掌及管理,而除大致上由同一個或同一批管理及實益擁有該人(如該人是商號或公司)的人所實益擁有及管理的商號或公司外,該園境師並無同時以相近身分代其他人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