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境師註冊管理局 (管理局) 於1997年9月10日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第516章) 成立。
本局嚴格按照《園境師註冊條例》(第516章) 運作,可按此搜尋及瀏覽條例的現行版本。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 第10條,管理局須委任一名註冊主任負責保管註冊紀錄冊及擔任管理局秘書。現任註冊主任是: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第3條,管理局由香港園境師學會理事會委任的不少於10名成員組成。管理局成員須是香港園境師學會會員。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亦可委任1名成員。現任管理局成員是: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 第16條,管理局可委任一個由不少於3名香港園境師學會會員組成的註冊事務委員會。行政長官可提名1人出任註冊事務委員會委員。現任註冊事務委員會委員是: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第21條,管理局可將與違紀行為有關的投訴,轉交研訊委員會作出決定,而為此目的,管理局可設立由不少於3名香港園境師學會會員組成的研訊委員會。
根據《園境師註冊條例》第25(2)條,管理局須委派3名管理局成員,與主席組成覆核委員會,以覆核研訊委員會的決定。管理局不得委任有關的研訊委員會委員出任覆核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