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境师注册条例及专业守则
《园境师注册条例》 第29条规范如何在香港使用 "landscape architect" (园境师), "registered landscape architect" (注册园境师) or "R.L.A." :
不是名列注册纪录册内的人无权自称为“园境师”或“注册园境师”,或在姓名后加上英文缩写“R.L.A.”。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管理局可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颁令禁止不是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自称为“园境师”或“注册园境师”或使用英文缩写“R.L.A.”。
不是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亦可在以下情况自称为园境师: 他提述自己是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园境师团体或专业学会的成员的情况下自称为园境师,而所用的称谓并不暗示他有权用园境师的称谓在香港园境学专业内执业。
除第(3)款另有规定或在以下情况外,任何人(包括商号或公司)均不得使用“园境师”或“注册园境师”的称谓或英文缩写“R.L.A.”-
(a) 在该人经营园境专业的每个地点,该业务均在一名注册园境师的督导下进行,而除大致上由同一个或同一批管理及实益拥有该人(如该人是商号或公司)的人所实益拥有及管理的商号或公司外,该园境师并无同时以相近身分代其他人行事;
(b) 该人进行多界别业务,但其所有关于园境的业务由一名注册园境师全职执掌及管理,而除大致上由同一个或同一批管理及实益拥有该人(如该人是商号或公司)的人所实益拥有及管理的商号或公司外,该园境师并无同时以相近身分代其他人行事。